根据《新目录》,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包括:
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
显示器、扫描仪、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碎纸机、乘用车、客车、电梯、制冷空调设备、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医疗设备、家具用具、复印纸、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展览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
云计算服务、预算绩效管理服务40个品目。
关于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新目录》规定,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
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
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等组织实施采购。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新目录》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为《新目录》全文
作者:整理/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