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或以“通用资格承诺声明函”形式代替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通用资格承诺声明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如投标人缴纳税收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以“通用资格承诺声明函”形式代替提供);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通用资格承诺声明函”)。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 工业 。 注: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但须按要求提供有关声明函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