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第一章投标邀请中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如投标人为大型企业以协议分包形式参与,则各方均需提供5.2.2所需的材料)
8.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中小企业须按自身性质提供至少一类证明材料,格式见第三章)
9.大型企业须提供: ①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见第五章); ②分包意向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见第三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属于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通过合同分包形式进行,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应当将采购项目中不低于总金额的40%比例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并在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和分包企业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若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须按上述要求进行分包并提供相应材料;若供应商本身为中小企业的,视同符合本条资格要求,则可以不再进行分包。
3.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