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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修订解读│央视曝光的“问题路”牵出招投标多年顽疾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13日 08:25

串标、围标、陪标、定制标、随意废标、超低报价投标,中标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中标后层层转包,中标后拒绝供货……上述现象一直是困扰招投标行业多年的沉疴宿疾。几日前,央视财经曝光了福州市长乐区的营滨路通车后不久却成“问题路”的事件,官方公布该路存在违规招标,偷工减料等问题。大众对这些情况已经见怪不怪,然而这些备受诟病的招投标行业乱象,即将迎来更严格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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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破解上述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等问题,此次《意见稿》从提高公开透明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政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加以解决。

  招投标领域问题频发

  “走过最长的路,是你们的套路;走过最颠的路,就是长乐的营滨路。”这是福州市民吐槽营滨路的段子。这条全长约25公里的马路,工程总造价8.13亿元,从2012年开工建设,历时近4年建成后,因质量低劣、路基沉降、坑坑洼洼,一直受到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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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官方公布该路存在违规招标,偷工减料等问题,营滨路建设指挥部的多名主事官员涉嫌玩忽职守、受贿受到调查。据《福州晚报》公众号消息,营滨路建设中出现了违规招标、大面积围串标,比如,首占标段149家投标公司,有142家参与围标,围标后卖标价达1000万元。从招标伊始的违规招标、大面积围串标,到中标后偷工减料未按要求履行合同,再到监管部门全程失控,“问题路”事件将招投标行业的黑幕彻底展现在公众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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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受到质疑的舆情事件并不只这一起,2017年3月的西安地铁“奥凯问题电缆”事件,2018年1月“合肥公交站台倒塌事件”,舆论也不约而同地将批评指向了招投标低价中标产生的问题。最低价一直是采购方的衡量标准之一。但在实践中低价中标往往出现许多严重的质量问题。突出表现为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以低于成本价投标,导致其他公司无法竞争。在以低价中标之后,为了压缩成本又以次充好,最终导致各种问题多发、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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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站台倒塌事件”,图片来源:中新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继峰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低价中标的风险性较大,从大概率事件上来讲,低价中标的危险性明显大于正面效应,“经过一段时间市场的经验来看,低价标在质量方面都可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即便是符合项目标准的要求,但在质量方面和业主的目标也会有一定的差异”。

  回归采购的本意:完善低价标规定

  低价中标一直以来是政府采购、招投标业界讨论最热烈的话题之一。如何避免恶意低价中标,也成为政策制定者研究的重要课题。《意见稿》对于避免恶意低价中标的范围不再专注于投标的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而专注于是否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意见稿》第三十九条指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对照现行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要求“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并不再局限于是否低于成本报价。

  另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按照现行招投标法,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人就算能够正常履行合同也无法参与竞标,修订后,即使低于成本价,如果投标人能正常履行合同就可以竞标。”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称赞《意见稿》对低价标的重新认定。何红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意见稿》回归了采购的本意,“采购的本质要求是希望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以低价购买。现行招投标法中要求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属于一棍子把人打死,不符合采购的本质要求”。

  新增专章规范合同履行

  对于“‘1·4’合肥公交站台倒塌事件”“奥凯问题电缆”等事件的发生,舆论更多认为是低价招标所引发的质量问题,而何红锋并不赞同。“因为最终呈现在大众面前的并不是招投标的过程,而是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后,舆论容易将矛头指向招投标。而低价中标不会直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合同的履行才会导致出现质量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属于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管问题。”何红锋说。

  此次《意见稿》新增加的第五章是专门对合同履行作出的规定,以强调过程公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来强化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解决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脱节问题。《意见稿》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要求招标人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终止和解除、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竣工验收等在内的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要求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价机制,评价结果记入招标人和中标人的信用记录。

  对于信用体系的建立,刘继峰认为确有必要,信用记录和信用限制是未来的制约企业行为的方向,“这是罚款之外的软约束在功能上与行政处罚互补。在目前罚款的额度比较低的情况下,企业违规获得的利益可能远超过罚款数额,当信用记录限制企业发展的时候,企业更在意生存和发展”。

  何红锋认为,合同履行情况信息公开后,可以让公众了解到项目的整个过程,可以获得更好的监督,“原来老百姓看不到地铁电缆花多少钱买来的,在建设过程中花了多少钱,在之后就会看到了”。同时何红锋还担忧,按照《意见稿》的规定,招标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只限于合同履行诚信问题和合同履行公开问题,但从传统监管的职责划分来讲,合同的履行和招投标的管理部门是分开的,工程管理主要是合同履行中,而工程建设的监管和招投标的监管是不同的部门,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权责区分的问题。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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