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期限设置如何做到合法合理?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6日 08:49
合同履约期限设置如何做到合法合理?
关键词
合同履约期限;资金支付;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案例回放
某年9月8日,某单位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架设“云微雾”雾森降温系统和老旧小区油烟治理服务,9月29日开标,当天发布中标公告。
项目操作过程中,A公司向代理公司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该区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由有三:一是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周期不合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供应商合法权利的情形;二是招标文件中未对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予以明确。 三是设备参数及技术要求“单个喷嘴的雾化量不得小于5立方米每分钟”不合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表述。
经查,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为当年9月30日前完成安装、调试达到交付使用。付款方式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协商;采购需求中设备参数及技术要求喷头雾化量:单个喷嘴的雾化量不得小于 5 立方米每分钟(终端按其喷嘴数计算)。
最终,财政部门判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合同履约期限设置如何做到合法合理?
2.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采购文件应明确哪些内容?
3.设备参数及技术要求应如何设置才能避免倾向性和排他性?
专家点评
问题一:该政府采购项目于9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9月29日开标,9月29日发布中标公告,要求合同履行期限为9月30日前,完成安装、调试达到交付使用,也就是给中标供应商一天的时间履约并交付,这样的合同履约期限设置是否合法合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张雷锋律师认为,履约期限一般按照项目自身需要设置,同时应当兼顾给中标人合理、充足的履约时间。如果履约期限设置得没有提前准备就无法完成,那么就是一个不合理的期限,如果该期限不是项目的实际需要,则形成对正常投标人的歧视,如果该期限是项目的实际情况,那么项目就应该选用更加快捷的采购方式,而不应当用公开招标。
问题二:《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采购文件一般应当明确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如何支付、以及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发生争议后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等。
问题三:设备的参数及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且市场上有众多产品能够满足,竞争充分,才能避免倾向性和排他性。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