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施行后,有的地方着手对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有的地方正在对电子卖场进行优化完善。在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的道路上,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应如何衔接?
“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的衔接需要一个过程,以前通过公开征集,现在采用公开招标,肯定会有冲突,原有系统也需要改造。”一位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说。
在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府采购处二级调研员程少云看来,需要明晰二者的概念和定位。让电子卖场回归其政府采购综合交易平台的本质,可以作为电子化采购平台,为框架协议提供支撑,继续为采购人提供便利,比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但需要拟定好有别于框架协议采购的交易规则。
农业农村部中国水稻研究所副处长曹国强认为,110号令第七条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主要是针对其特点和制度规定。从特点来看,框架协议采购具有多采购标的、多供应商、多用户、运行期限长等诸多特点;从制度来看,框架协议采购也有很多规定,比如订立主体需要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征集文件和入围信息要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要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大量成交结果需要公告等。
“框架协议采购的透明度要求和运行操作需要,决定了电子化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必要选择。未来,电子卖场可作为框架协议采购一种电子化采购平台,具有较明确的应用与发展前景。”曹国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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