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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支持中小企业“不到场”参与采购活动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8日 08:38

福建:支持中小企业“不到场”参与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内阶段性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通知》明确,要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5%-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5%-6%。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2022年下半年,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在加强预算编制和审核方面,《通知》强调,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准确填列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对于符合46号文第六条规定情形,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开展采购政策审查,要求预算编制单位对适用情形进行具体说明,并作好记录存档。
《通知》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栏目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2021年度各主管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报告和公开。
2022年下半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采购人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鼓励在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缴交比例上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支持。
关于方便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通知》要求实行远程开标、无纸化投标,推行远程谈判(磋商),支持中小企业“不到场”参与采购活动。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以电子保函形式缴交保证金,帮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局面。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及时更新系统功能和采购文件模板,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协调同级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落实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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