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上述案例设置的评审因素显然是不合理的。”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南通全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小冬表示,现实中,招标文件经常出现上述案例中类似评分细则,类似“合理”“一般”“良好”“优秀”等字眼,有按优劣、好坏程度高低排序之意,供应商如果遇到类似评分细则可以提出质疑。
北京市一位评审专家表示,上述案例中有两个问题,除了“合理、一般”等描述比较主观、没有量化外,另一个问题就是把评分分值设置了区间值,即3-5分、1-2分等。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由此可见,评分标准的分值必须一个是确定数,而不能是区间值。
上述案例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印象分太重,与政府采购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要求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