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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能否由公证部门承担?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2日 08:44

资格预审能否由公证部门承担?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资格预审能否由公证部门承担?”这是业界人士向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专家提出的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针对这个问题采访了业界专家。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兰萍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编写的评审报告中应包含“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结合财政部官方网站对网友的留言答复,根据上述规定,竞争性谈判资格审查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上述规定均使用“应当”的表述,不应委托公证部门在内的其他机构实施。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同样认为,资格预审不能由公证部门承担。因为公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以及有关主管机关授权或认可的个人或机关对民事范围内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真实性, 合法性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者说,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或公证员对当事者(包括个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 合法性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资格预审属于评审行为,需要主观判断,不适用公证。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专家万玉涛指出,根据《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显然不是一项证明活动,而是根据采购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认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对该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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