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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开展联合体采购,先要弄清哪些问题?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19日 09:28

中小企业开展联合体采购,先要弄清哪些问题?

7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中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那么,中小企业开展联合体采购,哪些问题要弄清呢?

联合体怎么享受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同时还规定: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00万以下货物和服务、400万以下工程项目,联合体投标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留言编号9126-3638831的网友向财政部提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同时规定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作,应当预留份额,并且规定的措施有联合体的方式。请问: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对于联合体投标的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政府扶持?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称: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服务、工程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接、承建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

联合体参与项目,如何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留言编号4476-3668356的网友向财政部提问:如果是联合体参与项目,按货物制造商、承接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无法与联合体中的哪个成员提供进行对照,该怎么办?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称:?对于货物项目在声明函中要明确说明货物制造商、承接商为中小企业,对于工程、服务应当由联合体中的工程、服务具体承接商出具声明函。

提供大型企业生产产品的代理商和提供中小企业生产产品的代理商可以组成联合体吗?

留言编号7691-3675864的网友向财政部提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那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联合体是否可以是提供大型企业生产产品的代理商和提供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代理商的联合?如何可以,与上述第四条的规定是否矛盾?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称:不矛盾。第四条是指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中小企业承接,工程全部由中小企业承建的,可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第九条是指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所有采购标的必须均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46号文第九条规定的价格扣除是否不适用按第八条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留言编号4872-3667120的网友向财政部提问:某项目已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要求“(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并预留规定份额给中小企业,那么在评审中是否还需要按照第九条第二段“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进行价格扣除?并且这两个要求中对联合体的用词不同,分别为“要求”和“接收”,是否意味着第九条对联合体的价格扣除不适用按第八条第二小条组成的联合体?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称:?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采购项目,不再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进行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价格扣除不适用按第八条组成的联合体的情形。

与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组成联合体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留言编号6128-3664511的网友向财政部提问: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是否符合中小企业的认定?投标人与上述单位/企业组成联合体,或签署分包意向协议,是否满足第八条第(二)或(三)的要求?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称:?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不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需要符合46号文第四条对中小企业的要求吗?

留言编号5641-3659993的网友向财政部提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一项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额30%以上的....”这里的“大型企业”是否需要接受本办法第四条的约束,即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或者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称: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大型企业无需符合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中对于中小企业的要求,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或者分包协议中小微企业承担部分应当符合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中对于中小企业的要求。

通过联合体投标预留份额的,如果中小企业可以独立投标,可以不组成联合体吗?

留言编号4803-3659930的网友向财政部提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此两种情况,是供应商必须以联合体或必须分包形式参加?还是满足比例要求的中小企业可以独立投标,不必再组成联合体或分包(如某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为中小企业生产或服务均为中小企业承接)?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称:供应商是否可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按照财库〔2020〕46号文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作出判断,对于通过联合体投标和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应当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或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项目特殊资格要求为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合理吗?

留言编号7783-3668983的网友向财政部提问:我公司准备参加一个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特殊资格要求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但如果以联合体参与投标,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这种要求是否合理?本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目的就是我们几家小型公司合作完成一个项目,现在反而要求我们要有壹级资质才能联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称:?留言所述建筑工程项目资质要求不合理,该项目应当要求联合体各方都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联合体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需要公开联合体协议吗?

留言编号2377-3658884的网友向财政部提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该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是否无需随采购合同一并公开?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中提出的“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享受了相关扶持政策,联合体协议和分包意向协议应当随采购合同一并公开。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分包协议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联合体协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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