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4872-3667120的网友向财政部提问:某项目已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要求“(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并预留规定份额给中小企业,那么在评审中是否还需要按照第九条第二段“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进行价格扣除?并且这两个要求中对联合体的用词不同,分别为“要求”和“接收”,是否意味着第九条对联合体的价格扣除不适用按第八条第二小条组成的联合体?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称:?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采购项目,不再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进行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价格扣除不适用按第八条组成的联合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