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表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企业成立年限有要求,将该认证作为加分项,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杭正亚介绍,财政部国库司在对网友留言答复中表示,供应商是否为高新企业与采购项目的质量服务并无直接关联,将高新企业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王建立补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并非对企业需求能力的评审。
王建立建议,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设置的资质证书需要有具有五性特征,即相关性、中立性、专业性、权威性、非规模性。设置的资质证书应该与项目质量和服务直接相关;颁发证书的单位应该是和特定企业无关的中立组织;资质证书应该被市场主体广泛认可和使用;资质证书颁发机构具有权威性,如资质证书发放为国家法定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或受行政机关认可或委托开展的;资质证书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其认定条件也不得与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相关。王建立说,对于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法律没有规定不能作为特定条件和评分因素,但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