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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财政部信息公告盘点,哪些违规行为要注意?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5日 09:51

10月财政部信息公告盘点,哪些违规行为要注意?

2022年10月,财政部发布12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零六号至第一千七百一十七号),其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10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1则、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1则。那么,这12则公告中哪些违规问题应该注意呢?

问题一: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交无效《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嫌虚假响应

虚假材料

第一千七百零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科万孚公司投标文件提交了无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嫌虚假响应。2.中科万孚公司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评标委员会未依法进行评审。4.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缺乏事实依据。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4为无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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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采购人违法废标

拒绝

第一千七百一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自3月21日开标后一直不发布中标公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代理机构以本项目出现评审错误为由发布终止公告不合法。3.代理机构虽然在6月15日退还了投标保证金,但造成其长达3个月的投标保证金滞留的损失。4.本项目不发布中标公告,评审不公,涉嫌指定供应商。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责令采购人就违法废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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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供应商提供或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虚假材料

第一千七百一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财政部在依法对“中南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3D会议室会议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20210207-0104)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长沙蓝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长沙蓝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742.66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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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七百一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东华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投诉事项2为:东华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东华公司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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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代理机构隐瞒评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

?第一千七百一十五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隐瞒评标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其相应得分应优于中航设备公司。2.在得知采购人项目实施过程中拟采用投诉人的技术方案后,为保护投诉人知识产权,投诉人已向代理机构致函,代理机构未回复投诉人。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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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采购人、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监督管理

第一千七百一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举报人反映:1-3.磋商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违法;4.资格审查前置到购买采购文件阶段进行;5.将集采目录内的装修工程项目交由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等问题。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4成立,问题5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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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公告投诉被驳回,涉及哪些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公布的12则信息公告中,6则被驳回,那么驳回的信息公告中主要涉及哪些问题呢?经梳理,具体如下:

1.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经理承诺书涉嫌弄虚作假;

3.中标供应商涉嫌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4.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书做出答复,仍正常开标,导致投诉人不符合资格条件,未能正常参与投标,且招投标过程有失公平;

5.代理机构未依法公告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6.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7.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中标应无效;

8.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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