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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维保项目业绩占20分,可以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23日 09:25

照明维保项目业绩占20分,可以吗? 
 
江苏省某市城市照明管理处采购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服务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此项目采购需求是:按采购人要求对质保到期的景观照明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评审因素中企业业绩占20分,要求如下: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承接的同类城市景观照明维护服务项目业绩,每有一份合同得5分,最高得20分。此项目要求中标人对景观照明灯具进行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对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进行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内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

参加此项目的A供应商认为,根据此项目采购需求及服务标准,一般做过照明维护服务项目的供应商都可以胜任。而招标文件要求有同类城市景观照明维护服务项目业绩的,才能得业绩分,而且分值很高。意味着没有做过景观照明项目的供应商肯定中不了标,这要求不合理。

业绩可设为评审因素,分值不宜过高

“我们做过的城市景观照明维护服务项目中,都会把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但是分值不会太高,通常在1分—3分。”浙江省杭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北京市某城区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也向记者透露,景观照明维护服务项目的种类繁多,涉及到的领域比较杂,我们更愿意选择有照明维护服务项目经验的供应商,所以通常会把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业绩,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3分。

记者通过采访多个采购人了解到,业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分值不宜过高。那么,设置多少分比较合适呢?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表示,如果业绩对需求和服务质量有影响,把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可以的。虽然法规没有明确业绩得分的区间限制,但业绩分不宜太高,数量一般不宜超过2个,也不能在总分中占据较大比重,通常业绩得分不宜超过10分。

业绩设置不应具有排他性,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既然业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那么上述项目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同类城市景观照明维护服务项目业绩”是否合理?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前提是不应具有排他性,“同类城市景观照明维护服务项目业绩”的要求有一定局限性,比如做过楼宇、路灯等照明维护服务项目的供应商,也可以满足服务标准,却得不到业绩分。从采购文件来看,此项目采购人最看重供应商两方面的业绩:照明灯具养护和配电设施养护。因此,建议采购人在设置业绩要求时范围宽泛一些,可以要求提供照明灯具养护业绩和配电设施养护业绩,不要仅局限于城市景观照明维护服务项目业绩。  郑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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