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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债务纠纷,需要回避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1日 08:50

案例 |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债务纠纷,需要回避吗? 

关键词




回避;评审专家


案例回放




2021年1月,某县政府大楼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该项目采购预算750万元,在当年1月25日投标截止日前,共有A、B、C、D、E五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当年2月2日,该项目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A供应商中标,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有李某、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和采购人代表白某。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中标公告中列明的评审专家李某9年前因家里白天被盗损失5万元,认定B供应商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少交物管费30个月。李某与B供应商存在债务纠纷,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兜底条款“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但是本项目中李楼并未依法回避,本项目存在影响公平的行为,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认定A供应商中标无效,该项目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债务纠纷,应当回避吗?


专家点评




业内资深人士姚鲁告诉记者:“回避制度是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采购人员及采购相关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应当依法回避的情形,包括(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在姚鲁看来,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债务关系,很明显既不属于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又不属于担任供应商高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更不属于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等法定的回避情形,一般情况下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债务关系,依法不用回避。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提醒:“《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一个兜底条款,即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判断本案例中的李某是否应当回避,需要判断其与供应商的债务关系是否属于其他可能影响该项目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这一兜底条款的解释:主要是指虽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的范围,但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如同学、战友、老乡、朋友等,如果其关系实际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也应当回避。但是财政部并未对此作出扩大解释。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认为,采购人员回避属于法定情形,兜底条款的解释一般理解属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权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时不能自行解释。因此,在质疑答复阶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定质疑不成立。如供应商继续投起投诉,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可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进行认定。

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认为,本案例中,两者发生债务纠纷已经超过3年以上,一般不宜认定属于回避情形。财政部门也可以结合评审专家李某的打分情况,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认定。如果认定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重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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