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把哪些主体责任转嫁给了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7日 09:32
采购人把哪些主体责任转嫁给了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采购需求的发起者,本应是整个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但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却试图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这无疑给采购代理机构带来额外的压力和风险。那么,采购人究竟是如何进行责任转嫁的呢?
采购需求制定交由代理机构“操刀”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确保采购需求合法、合规、合理,以及内容的完整、明确。然而,福建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有些采购人对自身需求不清晰,也不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拟定一个模糊的需求,完全依赖代理机构来修改。更有甚者,直接将采购需求调查的全部工作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
该工作人员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由于缺乏对采购人职能的深入理解,往往难以精准把握其实际需求。例如医疗设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若未充分调研科室需求,可能导致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临床使用需求脱节。同时,为了追求效率,代理机构有时会直接套用过往项目模板制定需求,忽略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
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责任是采购人,如果完全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制定,采购需求出现倾向性条款,采购人仍需承担主体责任。在财政部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中就有采购人因此被处罚的案例。某大学在该校超算服务器集群设备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财政部对该大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就相关问题限期改正。
供应商资格审查试图“撇清”责任
供应商资格审查是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采购人可以自行进行资格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然而,西安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说,“我们经常接到采购人的指示,要求我们全权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但一旦出现问题,采购人就以我们负责审查为由,试图推卸责任。”
将资格审查全权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能免责吗?近期某省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告显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某医院保洁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罚款50853.90元,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作为采购人的某医院因未严格履行供应商资格审查义务,被财政部门责令整改,要求其强化采购内控管理。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光耀看来,尽管法律法规明确采购人可自行审查资格,也可以是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审查资格,但无论是采购人独自审查资格,还是联合审查,或者全部委托代理机构审查资格,最终承担责任的仍是采购人。所以最好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合组成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这样不仅可以弥补采购人专业性不足的问题,提高审查效率,还可以实现相互监督,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履约验收与质疑答复“甩手”代理机构
履约验收也是采购人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星透露,实践中一些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后便不闻不问,把后续工作都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来做,履约验收出现纠纷全让采购代理机构去处理。
记者看到,某市近期发布的一则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一个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某学院因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中标供应商A公司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被财政部门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可见即便是将履约验收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旦出现问题,采购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采购人将质疑答复这一责任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河南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说,一些采购人遇到供应商质疑,既不愿意出面,也不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而是让采购代理机构独自去应对。其操作的一个办公家具项目,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提出质疑,需要采购人提供关于技术参数设定的依据等关键信息,但采购人却以工作繁忙为由,迟迟不予配合。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