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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五答 | 指导目录外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可以“竞争性磋商”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5日 09:05

五问五答 | 指导目录外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可以“竞争性磋商”吗? 
?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只有机关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不同采购方式,怎样划分分值?

问题一:2025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有些备注为单项或批量金额在40万元以上,采购人如何开展采购活动?能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吗?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备注单项或批量金额在40万元以上,乘用车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是小额零星采购的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金额在40万元或6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非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为自治区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单一项目进行采购。

问题二:什么样的项目需要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答: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的规定,有三种具体的情形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第一种,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第二种,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第三种,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均强调属于小额零星采购,而第三种情形强调的是政府购买服务。

问题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中央和内蒙古自治区均有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那么,指导目录外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能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答:214号文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五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第五种情形针对的是工程建设项目。

所以,指导目录外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符合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也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问题四:某项目符合214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只有机关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包括六类,即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这些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如工会、团委、文联、红十字会等,既不能作为购买主体,也不能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问题五: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不同采购方式,怎样划分分值?

答:政府采购项目的分值设定,通常包括技术分、商务分和价格分,关于技术分和商务分的设置,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价格分的设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214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购方式不同,价格分设置也不相同。具体来看,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在不超过预算或者最高限价,且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价格是决定因素,通常以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供应商只要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即可,不涉及价格分。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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