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优先选择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确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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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8日 09:53
甘肃:优先选择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确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获悉,7月5日,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会议定点场所优先选择通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
《细则》提到,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甘肃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工作。
《细则》明确,会议定点场所优先选择通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确有需要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以外方式采购的,需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会议定点场所所在地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
原文如下:
甘肃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定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二)统一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省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工作;
2.组织指导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3.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省本级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
5.负责本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6.其他与会议定点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工作;
(二)实施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三)对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四)负责本地区定点场所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定点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工作,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咨询并及时答复。
(五)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其他与会议定点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定点资格确定和调整、定点场所监督检查、系统运行维护、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咨询并及时答复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甘肃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工作。
第十条 对于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相应调整系统信息的,市(州)级财政部门需在变更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类别、变更前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划、对应区号等)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十一条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第十二条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量适当,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场所位置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会议定点场所档次、类型应当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价格按照协议给予优惠。
(三)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会议定点场所优先选择通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确有需要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以外方式采购的,需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会议定点场所所在地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一)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会议室规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区分,其中,大型会议室可容纳200(含)人以上;中型会议室可容纳100(含)—200人;小型会议室可容纳100人以下。会议室应当提供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二)住宿房间价格按照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
(三)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四)线上会议服务费用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十五条具备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采购,未纳入定点范围的不得接办本单位或本系统以外党政机关会议。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四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七条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在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确定的动态调整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同一个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发布退出公告。
第十八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二十条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
第二十一条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一)会议定点场所申请退出开放式框架协议的。
(二)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或委托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应及时结算会议费,不得向下级单位或接待单位转嫁会议费。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会议外,在非会议定点场所举办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会议经费。
第二十三条会议主办单位应认真落实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会议承办单位应拒绝转嫁会议费行为,不得开支应由上级单位负担的会议费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督促本地区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监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并做好有关保密管理,运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建立会议定点场所服务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管理规定,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六条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并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的报销凭证。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采购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三)超过采购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者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提供虚假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管理监督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
(七)在采购协议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采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甘肃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甘财行〔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