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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4日 09:15

哪些情形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专家论证的核心价值在于以专业视角筑牢采购决策的合规性防线。根据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实务操作,以下几类情形需依法或按惯例启动专家论证。

哪些情形必须

进行专家论证?

依据《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而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应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此外,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须包括“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进口产品采购论证也有严格的刚性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凡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必须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开展论证,其中至少包含1名法律专家,其余成员须为熟悉该产品的非本单位技术专家,采购人代表一律不得参与论证。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社会影响广泛的服务类采购项目,虽无全国统一强制性规定,但通过专家论证优化采购需求、剔除歧视性条款、保障公平竞争已成业界共识。记者了解到,北京市财政局要求预算超过50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必须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需求论证。

专家论证可用于争议解决

采购方式变更、投诉处理等

针对采购方式变更及争议解决,专家论证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据《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十条,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将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时,部分情形须以专家意见作为审批支撑材料。当采购条款引发争议时,如资质门槛是否构成歧视,启动专家论证可有效厘清合规边界。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科学设定项目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如需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这从法律层面赋予了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视情况引入专家评审的权力。某业界资深人士说,当投诉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采购文件条款设置是否合法合规或对原评审结果有争议时,财政部门可组织行业权威专家进行论证。例如,在乐器类采购项目中,若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争议,财政部门可邀请专家进行评估;针对供应商质疑原评审结果,财政部门也可另行聘请非原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家出具独立意见。

近年来,多地已探索出成熟的专家论证实践模式。例如,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在处理投诉时委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升论证公信力。实践表明,该模式有效提高了投诉处理效率与决策权威性,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范本。

专家论证在法定情形下具有强制性,采购主体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参考实务惯例,确保专家论证真正发挥专业支撑作用。郝帮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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