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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9日 08:23

能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吗? 
  关键词
强制性国家标准 ?评审因素 检测报告
案例回放
某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楼等建设工程配套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标的包括爬梯公寓床(床+柜+椅)、公寓椅、单人衣柜、单人椅等。A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三、评标内容及标准2.技术(5)椅子(或公寓椅)’”要求,至少符合?GB 18584-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标准,检验结果合格得1分。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属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直接引用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投标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属于将实质性条款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合规吗?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由此可以看出,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产品入市的“底线要求”。?GB 18584-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家具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适用于各类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检验结果判定。该案例中,采购标的为学生宿舍家具,使用环境为公共场所,且采购需求明确要求家具必须符合相关环保和安全标准,以保障学生的健康。那么,供应商投标的家具产品必须符合该标准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以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将其作为评分项,但须与采购需求相关。

本案例中,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是否属于提出更高的要求?

显然不是。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要求“提供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得1分”,并未对采购的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根据22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条款,不得作为评分项。由此可知,实质性要求作为“底线合规”标准,不得重复作为“择优评分”的依据。

本案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是为了佐证其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采购人应在符合性审查阶段进行核查,将其设置为评分项没有实际意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法定义务,在投标中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是证明义务。所以,供应商提供检验检测报告,证明投标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投标有效;供应商未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无法证明投标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投标无效。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应作为实质性条款,而不应作为评分项。需注意,设置评审因素时,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例如,家具中甲醛限量值为<0.08/(mg/m3),评审因素中可以根据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甲醛<0.05/(mg/m3)得1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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