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消防装备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日前发布通知,对消防装备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通知明确,自治区消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消防装备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新疆公安消防总队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州(市)不得自行采购。采购程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
通知还要求,各级消防部门应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消防部门消防装备之外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可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开展采购事宜,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配合。
此外,通知中还列明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部队消防装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其中包括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飞行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防火监督勘查检测设备、消防特种装备、灭火器材和灭火剂、其他消防器材装备等八类。(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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