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政推进预算公开改革 打造“阳光财政” 为深入贯彻《预算法》和自治区财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行阳光财政,近日,新疆自治区出台《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办法》。该办法对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要求、方式、步骤、时间和工作要求予以明确。
一是推进“全口径”公开。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自治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都要“全口径”公开本部门的预决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部门有下级预算单位的,同时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和含所属单位的汇总部门预决算。
二是推进“链条式”公开。对项目支出预算要公开专项资金名称、设立的政策依据、预算安排规模、项目承担单位、资金分配情况、资金执行时间、专项支出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将专项资金从预算安排到预算执行,以及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按“链条式”予以公开,让公众了解整个专项资金的全貌。
三是推进“原生态”公开。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真实、准确地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所有公开信息不得人为加工,原原本本向社会公开。
四是缩短公开时限。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要求各部门在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必须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缩短了公开时限。
五是强调监督责任。为确保部门预决算信息工作按期完成,在强调主管部门监督责任的同时,还明确了财政厅的监督责任,在预决算批复10后,按日通报公开情况。
该办法的出台,不仅能通过改革堵“偏门”、开“正门”,对建立公开透明的阳光财政、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制度反腐”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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