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2016-03-28 湖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落实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人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责任。 《通知》强调,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组织编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中,属于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内或者省政府颁布的年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部门预算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中,采购人应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支出指标下达之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依据部门申请,据实增列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指标后,单位再实施采购活动。同时,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周期的衔接。 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方面,《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执行中,应加强单位财务、采购和资产等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凡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部门预算批复之前,确定合规、明确、完整的采购需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同时,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还应充分考虑预算执行周期和采购项目执行周期的衔接。此外,《通知》还对执行申报、预算调整、资金支付等预算执行的相关内容做了规定。 《通知》还明确了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人主体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其中提出,各预算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对其执行结果负责,并依法承担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严格履约验收、完善内控制度五大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指导,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对因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无法保证项目法定采购结果执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部门承担相应主体责任。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采购需求管理、政策执行、信息公开、履约验收、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省财政厅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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