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新一期集采目录 2016-04-06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按照市委市政府解放思想、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管放结合的要求,对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作了较大调整,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主体的划分,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据市财政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较之上年度目录,新一期目录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该市2015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或服务类项目2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40万元(含)。此次新发布的目录中,除医疗设备、器械、教学设备、物业管理等五类政府采购项目仍维持20万元(含)的标准不变,园林绿化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仍维持40万元(含)的标准不变外,其他货物或服务类项目调整为5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调整为100万元(含)。 在具体品目方面,新目录进一步精简了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剔除了“救灾物资”“防汛物资”两个品目,剔除后保留的货物类特定品目均为预选采购类项目的品目和电商供货的品目。同时,新目录提高了部分预选采购类项目的起始金额标准。参照提高后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将“家具”“会计服务”“保安服务”项目的起始金额标准提高至预算金额50万(含),将“修缮、装饰工程”的起始金额标准提高至预算金额100万(含)。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主体,新目录强调,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其中国际招标项目应由具备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保密、应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而此前,该市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80万元以下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采购人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自行采购。 根据建设工程招标办法的调整,新目录对相关内容也进行了调整。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将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项目的第一项改为“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适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建设工程项目,按7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借助新目录的发布,该市还要求进一步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新目录强调,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采购人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采购人组织自行采购活动时,应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充分掌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数量及市场价格行情等信息,采购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在内部进行公告。 此外,新目录还提出,对于自行采购项目、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项目(如复印纸、传真纸、打印纸、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大型会议等直接向电商或预选供应商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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