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修改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2016-04-13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公布《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其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 据了解,2012年3月1日其实施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制定办事指南,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修订后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在促进自主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中增加了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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