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修订和充实《规定》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等三家单位联合修订出台《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通过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切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据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出台的《规定》是修订版,主体内容与原《规定》没有太大变化,只是在部分条款上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实际发展情况做了完善和补充。 《规定》要求,采购单位须预留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不得阻挠或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超过采购项目实际需求设门槛,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给予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市级和各区县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的60%。 《规定》明确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其中:注册资金15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这条在原来的条文基础上增加了不同的采购方式包括谈判、磋商、询价。 《规定》还增加了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中的相关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规定》减少了微型企业的投标成本。如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含部门集采机构)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各级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收微型企业交易服务费,并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免收微型企业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情况。此规定是之前只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工本费的升级版。据了解,微型企业对于此条免收代理服务费的规定都非常关注并为此点赞。 《规定》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等手段,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在融资和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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