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蟠涂大黄泥地块C区块种植土地使用权出租竞价公告
编号:21wl137
经宁海县国资局审核批准,受宁海县蛇蟠涂海洋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蛇蟠涂大黄泥地块C区块种植土地使用权(不包括附属物),总面积约580亩(详见平面图);
2. 竞租前,竞租人需全面了解并自行现场勘踏该地块的一切情况,具体以实地看样为准。
3. 承租期限一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31.9万元。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www.nhztb.gov.cn 。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 因为委托方要求:仅限于从事农业旱地农作物种植活动,不得随意改变现状。
2. 竞租人不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被各级法院通报的失信人、失信单位。
四、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2. 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本人银行卡、存折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帐户;
3. 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帐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372。
3.报名时间:2021年8月26日上午9:00至8月30日下午16:00。
五. 报名方式:
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ninghai.bidding.gov.cn点击“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
六、竞价方式及时间
1. 受让方式: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竞价时间:2021年8月31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 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 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5. 原承租人参加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七、咨询电话: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7日
蛇蟠涂大黄泥地块C区块种植土地使用权
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2001]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蛇蟠涂大黄泥地块C区块种植土地使用权(不包括附属物),总面积约580亩(详见平面图);
2. 竞租前,竞租人需全面了解并自行现场勘踏该地块的一切情况,具体以实地看样为准。
3. 承租期限一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31.9万元。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1年8月26日上午9:00至8月30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1年8月31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ninghai.bidding.gov.cn点击“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人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帐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372,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帐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ninghai.bidding.gov.cn进行网络报名。
7、本标的原承租人可登记参加竞价,未登记参加竞价,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8、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9、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10、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则报名成功。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陆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ninghai.bidding.gov.cn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20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宁海县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 9月6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帐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标的相应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承租保证金将不予返回,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七、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1年9月7日当日16:00前(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成交价10%的履约保证金。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帐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372。
八、租赁土地为仅用于农业旱地农作物种植用途。承租人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现状或改变用途。如承租人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九、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土地时,禁止使用国家违禁药品。
十、承租期间,承租人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转租、倒包或以其他方式转包租赁土地使用权或其中的一部分,不得在租赁土地上设定任何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十一、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其他政府行为需要等不可归责于委托方的原因,或者委托方基于自身工程建设等需要,宁海县蛇蟠涂海洋开发有限公司将收回承租权,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损失赔偿或补偿(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请承租人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该因素。
十二、承租人进驻后若需搭建临时管理棚的,必须在委托方指定地点搭建并自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承租期满后,临时管理棚由承租人自行拆除,租赁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由承租人自行清理。承租人逾期不拆除、不清理的,委托方有权自行拆除、清理,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十三、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方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7日
宁海县蛇蟠涂海洋开发有限公司
大黄泥地块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样本仅供参考)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宁海县蛇蟠涂海洋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金崇友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大黄泥地块C区块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大黄泥地块C区块土地使用权租赁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位于宁海县一市镇蛇蟠涂围垦区大黄泥地块C区块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
1-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约为580亩。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以下简称租赁土地)。
1-3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将上述土地使用权按现状(不包括附属物)出租给乙方种植使用,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承租上述土地使用权。
二、租赁用途
2-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承租租赁土地仅限于从事农业旱地农作物种植活动,且仅种植单季生旱地农作物。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使用的管理规定。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土地交付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已经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租赁土地的现状向乙方交付租赁土地,乙方已经验收及接受交付且无异议,双方不再另行办理租赁土地交付的交接手续。
3-2双方约定,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 月 日起至2022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收回租赁土地,乙方应如期完整返还。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 甲、乙双方约定,租金计算方式为:承租面约 580 亩,年租金(中标价)合计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4-2租金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租金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起始日起计算。乙方应于2021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年租金 。
五、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须缴纳相等于年租金10%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合计 人民币(大写: 整)。该保证金由甲方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合同终止乙方返还租赁土地后30日内,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限内违约或中途反悔,甲方可作没收处理。
六、特别约定
6-1若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租赁土地由甲方收回。
6-2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转租、倒包或以其他方式转包租赁土地使用权或其中的一部分,不得在租赁土地上设定任何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6-3租赁土地为仅用于农业旱地农作物种植用途。乙方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现状或改变用途。如乙方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6-4乙方在租赁使用土地时,禁止使用国家违禁药品。
6-5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其他政府行为需要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或者甲方基于自身工程建设等需要(甲方已告知乙方提前收回土地之可能),甲方均有权经提前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及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租金按实结算),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且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赔偿或补偿。
6-6乙方进驻后若需搭建临时管理棚的,必须在甲方指定地点搭建统一标准临时管理棚并自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后,临时管理棚由乙方自行拆除,租赁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由乙方自行清理。乙方逾期不拆除、不清理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清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7 租赁期内,乙方应依法合理使用租赁土地,因使用、管理维护租赁土地及相关设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租赁土地的种植经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安全事故等造成的一切财产、人身伤亡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租赁土地的返还
7-1 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租期届满后的三日内完整返还租赁土地。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租赁土地的,每逾期一日按所在租约年日租金的二倍向甲方支付租赁土地的占有使用费。此外,若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拒不返还租赁土地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经独立判断并自行决定直接接管租赁土地,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索赔。租赁土地返还时,乙方在租赁土地投资建造的附属设施、构筑物、其他不动产和已经与构筑物形成附合的设施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但对乙方违反规定擅自搭建的构筑物,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拆除。
7-2 乙方返还的租赁土地应当符合正常种植使用后的状态,并结清应承担的各项费用。租赁土地返还时,须经甲方验收认可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八、合同解除
8-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租赁土地规划调整或国家建设需要或被政府征收、征用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8-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用途。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责任
9-1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合同的全面实际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引致诉讼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并使守约方免受损失。
9-2租赁期内,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及时履行租赁土地的管理责任,致使第三人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使甲方免受任何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租赁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
11-1 乙方重点做好承租地块周围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承租地块及周围环境整洁,进出承租地块道路整洁,确保农机及车辆不撒漏,轮胎不带泥入道路。自觉接受甲方对承租地块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确保承租地块长效保洁。如因乙方原因违反上述不符合园区保洁及美化等要求,经甲方提出,三天内未完成整改,甲方安排整改,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1-2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1-3本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壹式肆份,乙方执壹份,其余由甲方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2021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浙江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