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单位要通过各种运维措施保障维护设备及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当发生故障时,中标单位技术人员要及时响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确保甲方系统设备设施能得到及时维护;每月对设备及网络系统进行预防性维护,做好网络系统运行的调优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潜在隐患。
维保具体目标如下:
1.确保各类网络系统等正常良好地运转。
2.及时响应故障呼叫,尽快恢复系统功能,要求修复率100%。
3.做好预防性维护策略,把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
4.提供必要培训和规范操作及注意事项的建议,并形成书面文本。
(三)维保流程、服务要求、考核标准及其他要求等见招标文件
(四)综合说明
1、投标人必须承诺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服务要求,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2021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11日)。
3、服务地点:苏州市公安局指定地点。
4、服务期间,服务人员配备情况应达到招标要求及中标人投标时承诺的配备能力并应配合采购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特殊条件:无
(三)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六)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本次招标中标后,合同部分或全部不可转包承诺书。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报名及采购文件的获取
(一)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2日
(二)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3.1.CA办理
3.1.1办法详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关于办理苏州市(区级)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证书的通知》。有效期内的CA证书可以反复使用。
3.1.2原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系统用户需换CA证书、办理电子签章业务及激活政府采购模块;
3.1.3区级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用户,无需再次办理;
3.1.4未参与过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的用户,需办理CA证书、电子签章业务及激活政府采购模块,详情参见《政府采购CA证书办理指南》
3.2登录报名
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供应商”进行网上报名。插入CA证书登录后选择具体项目并点击“报名”按钮报名。报名成功并下载采购文件后,点击投标确认函下的“编辑”按钮,进入编辑投标确认函并签章,签章成功后打印投标确认函供参与项目使用。供应商报名成功后不可撤销报名。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
3.3、供应商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名成功后,根据提示,自行下载采购文件,报名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3.4技术咨询
3.4.1注册咨询:0512-69820846
3.4.2 CA办理咨询电话:0512-81876166
3.4.3交易系统维护,客服QQ:751281184,864274166;咨询电话:13914088964。
3.4.4签章使用问题:联系方式:电话:4006776800 QQ:3269174593、22964394171
3.4.5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联系电话:13914088964 QQ:751281184、864274166
4、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进行网上报名后在报名系统中自行下载采购文件,报名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报名成功后须打印、保留“投标确认函”,质疑时“投标确认函”与质疑函一并提交;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四、响应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