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所属期为2021年12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无需缴纳税收的投标人,则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所属期为2021年12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无需参加社会保险的投标人,则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2021年12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或收支明细表)】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清城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综合监管平台运维服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清城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综合监管平台运维服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包组)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包号投标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中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资料)
(4)按规定获取了招标文件。【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时间: 2022年04月24日 至 2022年04月28日 ,每天上午 09:00:00 至 12:00:00 ,下午 14:30:00 至 17:30: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现场领购招标文件。领购时需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供应商信息登记表》。《供应商信息登记表》已和招标文件一并上传,投标人可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自行下载。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