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汝州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YHZB-20240204
2、项目名称:汝州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490000.00元
最高限价:490000.00元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01 |
汝州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 |
490000.00 |
490000.00 |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内容:关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资产评估;
5.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3、服务期限:60日历天;
5.5、质量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
5.6、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6、合同履行期限:同服务期限。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为只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鼓励节能政策,鼓励环保政策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执业许可证
3.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路径为信用中国首页→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输入查询信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路径为信用中国首页→信用服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输入查询信息),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注: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将通过上述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与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查询日期在本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3.4本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07月08日至 2024年07月12日,每天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郑州市电厂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C座21层招标部。
3、方式:现场获取。
4、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时间:2024年07月1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汝州市建投大厦十楼会议室(汝州市朝阳东路与古梁大道交叉口南100米)。
五、响应文件开启
1、时间:2024年07月1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汝州市建投大厦十楼会议室(汝州市朝阳东路与古梁大道交叉口南100米)。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汝州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汝州市朝阳东路与古梁大道交叉口南100米建投大厦10楼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133037535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电厂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C座21层
联 系 人:娄利杰、王超杰
联系方式:0371-639762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娄利杰、王超杰
电话:0371-6397621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2.1 |
采购人 |
名称:汝州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汝州市朝阳东路与古梁大道交叉口南100米建投大厦10楼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13303753538 |
1.2.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电厂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C座21层
联系人:娄利杰、王超杰
联系方式:0371-63976218 |
1.2.3 |
项目名称 |
汝州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 |
1.4.1 |
磋商内容及标段划分 |
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磋商内容:关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资产评估 |
1.4.2 |
服务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1.4.3 |
服务期限 |
60日历天 |
1.4.4 |
质量要求 |
满足采购人要求 |
1.5.1 |
供应商资质条件和能力 |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执业许可证
2.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路径为信用中国首页→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输入查询信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路径为信用中国首页→信用服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输入查询信息),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注: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将通过上述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与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查询日期在本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
1.5.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 |
2.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除磋商文件外,采购人在磋商期间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补遗和其它有效正式函件等内容均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应当在收到磋商文件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2.2.2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4年 07 月 18 日 15 时00分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
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3.2 |
磋商报价 |
响应报价:随同响应文件密封递交的响应报价为第一轮报价,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后,将进行第二轮报价(采购人可根据报价情况进行多轮磋商并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的后一次报价不得高于前一次报价,否则磋商申请将被拒绝。本次磋商报价最多进行两轮报价。 |
3.3.1 |
磋商有效期 |
60日历天(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
3.4.1 |
磋商保证金 |
不收取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提供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供应商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格式进行签字:
注:(1)“(盖单位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
(2)签字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
(3)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3.7.4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
3.7.5 |
装订要求 |
响应文件的正本一份与副本每册均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并在书脊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内容应按“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 |
4.1.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应分别密封,所有副本单独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封套上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
4.1.2 |
封套上写明 |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
汝州市建投大厦十楼会议室(汝州市朝阳东路与古梁大道交叉口南100米)。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5.1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地点:汝州市建投大厦十楼会议室(汝州市朝阳东路与古梁大道交叉口南100米)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磋商纪律;
(2)公布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3)介绍采购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
(4)供应商代表检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在密封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5)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响应单位的名称及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等;
(6)磋商会议结束。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3人,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2名技术、经济评标专家组成,
技术经济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磋商前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名 |
7.3.1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 |
供应商代表
出席开标会 |
按照本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采购人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启会议,并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
10.2 |
解释权 |
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按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10.3 |
最高限价 |
人民币大写:490000.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
10.4 |
成交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本次招标项目代理服务费为预算价的1.5%收费标准由成交人支付,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10.5 |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本项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鼓励节能政策,鼓励环保政策等; |
10.6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本项目磋商文件。
1.2 采购项目说明
1.2.1 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定义及解释
1.3.1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3.2采购代理机构:取得政府采购采购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1.3.3服务:系指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等。
1.3.4供应商:供应商是响应磋商文件、参加磋商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它组织、自然人。
1.3.5响应文件:指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
1.3.6磋商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评标工作的临时机构。
1.3.7偏离:响应文件的响应相对于磋商文件要求的偏差,该偏差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为正偏离;劣于的,为负偏离。
1.3.8“日期”或“天”:指日历天。
1.3.9合同:指依据本次服务采购招标结果签订的协议或合约文件。
1.3.10磋商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磋商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1.4 磋商内容及标段划分和质量要求
1.4.1 本次磋商内容及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本项目的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 本项目的服务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4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供应商资质条件和能力
1.5.1供应商资质及能力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是否接受联合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7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8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9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0 预备会
不召开磋商预备会。
1.11分包
不允许分包。
2. 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内容及要求;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供应商自己承担,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发给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请各供应商及时关注交易平台,因供应商未看到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磋商文件的质疑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1)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
(2)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资格审查资料
(5)服务方案
(6)其他材料
(7)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3.2 磋商报价
3.2.1磋商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采购内容的所有费用。
3.2.2成交总报价为成交人在磋商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含税)的总和。
3.2.3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磋商截止后对磋商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磋商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磋商,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而予与拒绝。
3.3 磋商有效期
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3.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人与成交人在采购合同签订且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供应商在本次磋商活动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3.5资格审查资料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服务期限、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采购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响应文件签章要求,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响应文件份数要求,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7.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4. 磋商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至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如果因供应商名称、详细地址等未写清楚而使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开启、失密等情况,采购人概不负责。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5 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不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迟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将不被接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在响应性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撤回响应性文件。供应商在响应性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修改响应性文件的,将被拒绝。
5. 磋商开始
5.1 磋商时间和地点
5.1.1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竞争性磋商会议,未出席视为放弃此次磋商。
5.2 开标程序
(1)宣布磋商纪律;
(2)公布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3)介绍采购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
(4)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代表检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在密封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5)采购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响应单位的名称及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等。
(6)磋商会议结束。
(7)宣布进入磋商、评审程序。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人。
5.3 采购过程质疑
投标人对采购过程有质疑的,应当在开标结束起7个工作日内日提出。
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6. 磋商小组
6.1 磋商小组
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 磋商原则
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磋商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磋商程序
6.4.1、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确认。
6.4.2、磋商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
6.4.3、资格评审审查: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通过各供应商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
6.4.4、符合性评审审查: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
6.4.5、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确定与各竞标人磋商的具体内容。
6.4.6、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按各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进行磋商。
6.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业主)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该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供应商应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响应,未做出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竞标。若磋商小组没有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则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6.4.8、磋商小组对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进行两轮报价;供应商只有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后方可进入下一轮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提交报价,最后报价不得超过响应文件中报价。
6.4.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将依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人,若第一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磋商。
7.2 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5%。
7.3.2 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人还应当对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回避要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评标委员会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9.6 疑问和质疑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质疑。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5.1项规定
注: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将通过上述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与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5.1项规定 |
注:磋商小组按以上资格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响应文件中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为准)。有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
2.1.2 |
符合性评
审
标
准 |
磋商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服务地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规定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4项规定 |
磋商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3项规定 |
磋商报价 |
磋商报价在规定的报价要求范围之内,未超出最高限价 |
2.2在评审过程中,凡遇到磋商文件中无界定或界定不清、前后不一致使磋商小组意见有分歧且又难于协商一致的问题,均由磋商小组予以表决,获半数以上同意的即为通过,未获半数同意的即为否决。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磋商报价:15分
技术部分:40分
商务部分:45分 |
2.2.2(1) |
磋商报价
15分 |
1、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财库〔2022〕19号规定,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给予投标价格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微企业产品磋商报价=小微企业产品最后报价×(1-10%)。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提供的所有投标产品均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磋商报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最后报价×(1-10%);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求,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磋商报价=监狱企业最后报价×(1-10%);
4、最后报价扣除相应比例后称为“优惠后评标价”(即评标价)。
5、凡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得统计为小微企业。
6、磋商报价超出项目预算价为无效报价,以所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有效供应商报价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15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供应商评标价)×价格权值(15%)×100
7、有效供应商是指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通过实质性审核未被废标的所有供应商。
8、供应商的报价不得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当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应在评标现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2.2.2(2) |
技术评分标准40分 |
对本项目的理解、重点、难点分析与方案展望15分 |
对本项目的通盘目的理解、重点、难点的分析符合实际,契合度高,理解到位,针对性强得(10-15)分;
对项目的重点、难点能够基本把握得(5-10)分;
对项目的重点、难点能够部分把握得(0-5)分。 |
总体工作方案的明确、完整细致、可行度15分 |
针对项目的服务工作方案详细、完整、全面,服务目标明确,切实可行的得(10-15)分;
工作方案较详细、完美,符合该项目工作的一般行业标准的得(5-10)分;
工作方案较简单的得(0-5)分。 |
内部管理制度10分 |
具有财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时效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各供应商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1.内容详实完整、条理清晰、有可量化的操作措施且切实可行,得(6-10)分;
2.内容比较完整、有可量化的操作措施、可操作性一般,得(4-6分);
3.内容有明显缺失、不完整,得(0-4)分。 |
2.2.2(3) |
商务部分
标准
45分 |
企业业绩12分 |
供应商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公司改制或并购或资产重组项目成功案例,有一项得6分,最多12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
注:以电子响应文件中扫描件为准。 |
项目负责人业绩12分 |
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公司改制或并购或资产重组项目成功案例,有一项得5分,最多10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需提供合同,项目负责人的业绩须显示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合同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可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公示或加盖业主公章的证明资料或成果文件);
注:以电子响应文件中扫描件为准,项目负责人业绩与单位业绩可重叠。 |
其他主要人员16分 |
项目团队其他成员资格与职称,满分16分: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个得1分,最多得3分;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每个得1分,最多得3分;成员参加过类似的公司改制或并购或资产重组咨询服务的,得5分。(一名项目成员仅能计分一次,不能重复计分)
(须提供职称文件、资质证书,以及能证明其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项目成员、咨询服务内容等的咨询服务合同或业主单位开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需要项目部成员社保缴纳证明,或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协议及相关社保缴纳证明
注:以电子响应文件中扫描件为准。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5分 |
对采购人工作有实质性优惠及建议的服务承诺及措施。(0-5分) |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报价得分高的优先;报价得分也相等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性检查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符合性检查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磋商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串通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2 详细评审
3.2.1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得分。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磋商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供应商得分=A+B+C。
3.2.4在磋商过程中,凡遇到磋商文件中无界定或界定不清、前后不一致使磋商小组意见有分歧且又难以协商一致的问题,均由磋商小组予以表决,获半数以上同意的即为通过,未获半数同意的即为否决。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离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3.4 评审结果
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3.4.2 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汝州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
受托人(乙方): .
签 订 时 间: .
签 订 地 点: .
咨询服务资产委托合同合同
委托单位(甲方): 汝州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单位(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 汝州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 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 委托人
委托人系指委托乙方进行本次评估的甲方,即 。
1.2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乙方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本合同所述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1.3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是指乙方及其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由乙方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提交评估报告是乙方完成评估业务的最终表现形式。
1.4 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1.5 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用途、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及资产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者披露。
1.6 相关当事人
评估业务的相关当事人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等之相关规定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要求,负有提供评估所必需资料的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职员,包括但不限于:(1)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或其实际控制人;(2) 被评估单位及其关联方;(3)与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实际占有者、使用人、控制者、管理者、债权人、债务人等。本协议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使用单位:汝州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协议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咨询服务。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责任
1.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权利
(1)当甲方、产权持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认为乙方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与本次资产评估业务有关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从而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时,甲方有权要求其回避并更换其他评估专业人员。
1.2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应当为乙方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甲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乙方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2)依法提供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甲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甲方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与评估对象相对应的评估范围的所有资产和负债(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3)甲方向乙方保证自己有权委托,且甲方承诺:乙方在对评估对象进行价值评估时不构成乙方对产权持有人或相关当事人的任何侵权,若因此造成法律诉讼或其他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4)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评估工作;且甲方应当与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或相关当事人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他们不干扰乙方的评估工作。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持有的完成本项目顾问咨询工作所必需的项目相关资料,甲方不具备的资料由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提供。
(2)甲方应指定甲方指派 代表甲方与乙方沟通,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顾问咨询费。
2.乙方责任权力和义务
2.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甲方、产权持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及时提供评估所必须的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的资料。
(2)乙方有权根据评估业务的需要,要求甲方、产权持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3)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委托合同书》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直至单方解除本合同:
①甲方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
②甲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
③甲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不能及时有效配合乙方的评估专业人员,致使乙方的评估专业人员无法依照评估准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评估程序的;
④因甲方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乙方的评估程序受限,从而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
(4)乙方依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六条之规定向甲方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2.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是乙方及其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2)在甲方及相关当事人全面及时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
(3)乙方对甲方和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负保守秘密的责任。(1)按甲方要求确定本项目之乙方项目经理,负责与甲方就顾问咨询工作事宜进行沟通、联系与推动,组织专业人员形成顾问专案团队,制定详细的顾问咨询工作执行计划并安排实施。
(2)乙方提交的顾问咨询报告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及适用性。
(3)乙方自实际收到甲方支付的首期顾问咨询费三日内,除不可抗力,即组织顾问专案团队到甲方办公地或项目所在地开展现场方案、资产尽调及梳理工作。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修改完善咨询成果(报告)及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与相关部门的汇报沟通。
(5)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顾问专案团队成员简历,并向甲方保证该团队成员为实际开展本次咨询服务的人员且具有为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
(6)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咨询成果不得侵犯任何第三者的知识产权,否则产生的纠纷和造成的损失等由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全额赔偿。乙方赔偿总额以合同额为上限。
(7)乙方最终段的工作成果以打印文本一式肆份及应提供电子版的形式提交给甲方。
三、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服务范围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并确认,评估报告使用范围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评估报告使用人限于且仅限于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2)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评估报告,即评估报告只能应用于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使用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评估报告的,乙方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3)评估报告使用人只能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评估报告,超过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评估报告的,乙方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4)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系乙方基于特定的评估假设条件下得出的一种关于价值分析、判断和估计,因此,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评估报告时,应认真、全面地阅读评估报告全文,特别是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条件及特别事项说明。并在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予以关注并/或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各自的权益。
(5)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乙方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全程指导甲方进行资产整合,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本项目公司改制或并购或资产重组方案,构建项目资产交易结构,明确项目交易方式、交易流程、关键环节等内容,重点研究如何编制依法合规的方案,协助水务集团申请政府批准上述方案,并协助编制相关文件;
(2)指导协助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完成项目资产成本核算、资产评估定价等工作;
(3)指导协助律师事务所对本项目资产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工作;
(4)编制项目资产划转方案,与项目涉及到的所有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对接;
(5)编制水务集团资产收购过程中所需要的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防控报告等文件;
(6)协助本项目收购过程中的银行融资相关事宜。
(7)协助完成整个项目的资产整合工作。
2、全程参与甲方与其他中介机构沟通工作:
协助甲方与其他机构沟通(银行、评估公司、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证券公司等融资相关中介机构)。
四、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甲方应当按照下列第1项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服务费用: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增值税率 ,税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不含税金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2.甲方应以 银行转账 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_
账号: _
开户行: _
- 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安排付款: _
(1)首期款:自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30%顾问咨询评估服务费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作为乙方启动项目服务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团队组建、现场访谈调研、资产尽调及梳理等服务),在乙方向甲方提交《拟划转资产清单》,经甲方认可后,甲方对该部分服务进行书面确认。
(2)中期款: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初稿,经甲方确认成果文件且《资产重组方案》经汝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30%顾问咨询评估服务费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3)终期款: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终稿后协助集团及相关方完成整个资产整合工作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其余40%顾问咨询评估服务费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4)在履行顾问咨询评估服务合同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顾问咨询评估服务所发生之食、宿、差旅费用,已包含在本费用中,不再另外计取。
(5)在乙方为甲方提供现场辅导服务期间,乙方在收到邀请函后,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安排相关项目经理或以上级别人员参会并提供专业建议。此部分服务不收取费用。
五、特别约定履约担保
(1)评估报告系乙方根据本合同之规定、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履行相应评估程序后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是基于甲方和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甲方完全明白:乙方在实施相关评估程序时,对甲方和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所进行的核查,并不是对该等资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等方面的任何保证。
当甲方和相关当事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所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等方面存在虚假或瑕疵,将直接导致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不能成立。评估报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和作用。因此,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评估报告,也不得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其他任何人使用,报告使用人因使用评估报告而产生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2)评估报告所载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评估范围是由甲方和相关当事人确定的,乙方根据甲方和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抽查核对,以判断其合理性,不是乙方对其法律权属的保证。乙方及其签字资产评估师没有资格和能力就评估对象及其所对应的资产或负债的有关法律权属问题表达任何意见。
乙方不承担因评估对象及其所对应的资产或负债的有关法律权属问题所可能引起的任何纠纷及其责任。
(3)评估报告是关于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价值的专业意见,因此,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全面理解评估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和影响评估结论的相关事项,乙方及其签字资产评估师对甲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若评估对象涉及国有资产,甲方和相关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产权持有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工作,该等评估报告书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妥备案或核准手续,评估报告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得应用于既定的经济行为。
若被评估资产涉及到国有资产,甲方和相关当事人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妥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手续,而将评估报告应用于既定的经济行为,乙方不承担其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
(4)甲方与相关当事人、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之间关于本次资产评估业务的权利和义务不包括在本合同中且与乙方无关。
乙方所实施的相关评估程序并不构成对相关当事人的任何侵权,因此,乙方因实施相关评估程序所可能引起的纠纷或责任由甲方负责且与乙方无关。
(5)除乙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外,乙方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向甲方或其他有关各方提供的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均是乙方对有关事项的理解,这些意见可能并不专业,因此,仅供甲方或有关各方参考。乙方提醒甲方或有关各方,若甲方或有关各方采纳这些意见所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或有关各方承担且与乙方无关,乙方也没有义务对这些意见进行解释或出庭作证。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形式: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
金额: / 元
期限:担保有效期自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期满之日止。履约担保应在服务期满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乙方。甲方不承担乙方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六、合同的签署、生效、变更、中止和解除、终止
6.1 签署
(1)合同之签署系指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在签署处和骑缝处加盖甲乙双方之公章。
(2)甲方或乙方之授权代表之签名无需书面的授权书,甲方或乙方按上款加盖公章即视同甲方或乙方已经授权,甲方或乙方不得借故对抗其相对方。
6.2 生效
本合同于甲方和乙方都签署时生效。
6.3 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或乙方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与其相对方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立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其相对方不得拒绝。
(2)本合同生效后,当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对象和评估基准日中,有一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发生变更,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则应认为评估业务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合同或者重新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6.4 中止和解除
(1)当一方未能按本合同之规定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其相对方。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壹(1)周内仍未能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则本合同暂时中止;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壹(1)个月内仍未能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酌情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2)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乙方可单方中止履行本合同;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6.5 终止
当乙方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正本)且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后,本合同即宣告履行完毕,从而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自然终止。
七六、违约处理、争议解决及完全同意质量保证
7.1违约处理
(1)如果乙方在甲方和相关当事人全面及时履行了本合同所载明的义务的情况下,未能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内容及要求完成评估报告,则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退回已收的全部评估服务费用。
(2)如果甲方和相关当事人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履行其义务时,无论乙方是否出具评估报告,均应视甲方违约,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全部费用。
7.2 争议解决
围绕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论、议论、差异,应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洛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7.3 完全同意
本合同代替甲乙双方过去的口头或书面对本合同之约定事项的全部表明、理解或同意,本合同所列之全部条款均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即甲乙双方完全同意。1、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实行动态跟踪、检查。
2、乙方在收到甲方或使用单位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天内,应迅速查处并书面答复。
3、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天后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或使用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七、转让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自己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如遇特殊情况确定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原因,转让内容、转让方式及第三方式背景,业务能力等相关资料,经甲方对第三方考核合格后,出具书面同意文件,才可实施转让。如乙方所推荐的第三方不能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指定受让的第三方。
八、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5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报纸、刊物、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宣传机构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2.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3.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密责任的,需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争议处理
1、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
2、如从协商开始的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在乙方出现经营方式重大变化、卷入诉讼或其他纠纷、违反协议及服务规范 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宜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15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甲方对此情形不负任何赔偿的责任。
十一、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时间为 年 月 日。服务期限为 ,若由于不可归咎于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约定的服务期限和实际不一致的,以实际服务期限为准。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八、通知
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时开始生效。
3、招标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汝州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
2.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采购内容:关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资产评估。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汝州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
项目编号: .
响应文件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服务方案
六、其他材料
七、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一、 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
(一)磋商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小写:¥ )的投标总报价,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质量要求达到: 。
2.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 60日历天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3.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磋商函递交的磋商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项目。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 (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磋商函附录
项目名称 |
|
供应商 |
|
磋商内容 |
|
首次报价 |
(大写) |
(小写) |
服务地点 |
|
服务期限 |
|
质量要求 |
|
磋商有效期 |
60日历天(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
承诺 |
|
备注: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可另附页。 |
供应商: (盖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______(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注册资本 |
|
其
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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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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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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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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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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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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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注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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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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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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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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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